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4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制订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议事机构,主要负责对拟任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不少于二名,并由独立
董事担任召集人。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在提名委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委员资格自动失效。委员在任
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
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
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委员在失去资格、获准辞职或被解除职务
后,董事会应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第十条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
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根据
《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董事会提出关于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要求或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每年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
的方式召开。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
公司支付。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控制
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
尽快向提名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第二十一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提名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
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提名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
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
参加表决。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
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
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提名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
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
审议。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
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低于”、“少
于”不含本数。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批准。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