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70 证券简称:汉仪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8
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经营范围以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4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以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因业务发展需要,公司经营范围拟由:“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专业设计服务;平面设计;工业设计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文具用品批发;文具用品零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电子产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鞋帽批发;鞋帽零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日用品批发;日用品销售;通讯设备销售;金属制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
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变更为:“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专业设计服务;平面设计;工业设计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文具用品批发;文具用品零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电子产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鞋帽批发;鞋帽零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日用品批发;日用品销售;通讯设备销售;金属制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房屋出租。(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计算机软硬件及 |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计算机软硬件及 |
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专业设计服务;平面设计;工业设计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文具用品批发;文具用品零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电子产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鞋帽批发;鞋帽零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日用品批发;日用品销售;通讯设备销售;金属制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专业设计服务;平面设计;工业设计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文具用品批发;文具用品零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电子产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鞋帽批发;鞋帽零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日用品批发;日用品销售;通讯设备销售;金属制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房屋出租。(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第一百〇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〇五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 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 (一)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 |
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九)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的,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 |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 |
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在审议公司年度报告时,应当对公司是否进行现金分红提出预案,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 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 |
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至(四)... (五)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季度或中期分红。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及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六) ....。 | 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至(四)... (五) 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季度或中期分红。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及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六) ....。 (七)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当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 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 3.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营性现金流为负。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 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 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 |
第一百六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 第一百六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做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分红方案,或者董事会作出的现金分红方案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以下原则:即在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次分配利润的 20%;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以下原则:即在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次分配利润的 20%;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
过。 | 过。 |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4月23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4月)。
三、其他事项说明
本次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以及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相关工商变更手续。本次工商变更登记事项以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最终核准结果为准。
四、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章程》(2024年4月)。
特此公告。
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