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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安新材: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3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要求,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魏飞、曾德长、李美红的独立性自查情况和评估情况发表专项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

公司在任独立董事3人,分别为魏飞、李美红、曾德长。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自身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了董事会。自查结果显示,公司独立董事均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可以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二、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魏飞、李美红、曾德长的任职经历及个人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确认各位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以外的任何职务,亦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联关系、重大业务往来或其他可能对其独立客观判断产生影响的情况。因此,董事会认为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为公司决策提供了公正、独立的专业意见。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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