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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广泰:独董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焦兴旺)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3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焦兴旺本人作为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在2023年的工作中,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按时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并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现将2023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焦兴旺,男,1963年出生,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博士学历。1995年参加工作,历任兰州大学经济系教务处助理研究员,苏州张家港市委党校教师,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民营经济发展研究所所长,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杂志社《中国改革》月刊主编,经济观察报研究院院长。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中制咨询中心法定代表人、主任,深圳阳煤金陵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董事,富国泛华财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经理。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1)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6)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1、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了12次董事会会议,本人亲自出席11次,委托出席1次。本人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根据审议结果投票。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2、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了5次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度股东大会、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本人出席了2022年度股东大会,其他会议因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出席,但本人对会议审议议案均提前进行了审阅,无异议事项。

3、发表独立意见

2023年,本人就对以下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或独立意见:

序号会议届次召开日期发表意见的事项意见类型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3年1月13日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
2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3年2月24日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同意
3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适用法规依据的议案同意
4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同意
5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同意
6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同意
7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修订稿)》的议案同意
8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同意
9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同意
10关于修订《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
11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同意
12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3年4月8日2022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和资金占用情况事项同意
13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
14《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同意
15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
16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
17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
18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
19关于接受控股股东担保的议案同意
20关于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的议案同意
21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差异事项同意
22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3年7月4日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同意
23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3年7月21日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
24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议案
25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
26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3年8月26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事项同意
27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3年10月13日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同意
28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同意
29关于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
30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3年11月15日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议案同意
31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
32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
33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23年11月30日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
34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议案同意
35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报告期内,主持召开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审议公司股权激励解禁成就达成相关议案;作为战略委员会委员按时参加委员会会议,并为公司2024年度经营指导意见的制定提供意见和建议;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参加了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审计部年度工作报告及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等事项进行了审议,并对公司的定期财务报表进行分析。

(三)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了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亲自出席1次。本人认真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各项议案,并对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在公司年度审计和年报编制过程中,本人积极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相关业务状况进行沟通。参加了公司组织的2023年度经营情况汇报会,听取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

司2023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公司内部审计情况的全面汇报。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召开了事前、事中、事后沟通会议,就年报重点审计事项、重点关注的问题与会计师进行沟通和交流。

(五)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情况

本人参加了公司举行的2022年度业绩说明会,积极回复中小投资者的提问,认真听取中小投资者的诉求。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利用现场参加会议的机会及其他时间,通过对公司进行了实地现场考察,全面深入的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运用专业知识和企业管理经验,对公司董事会相关提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的作用。本人在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能对相关问题予以落实和改进,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1、2023年4月8日对日常关联交易的发表事前认可与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我们提前审核了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材料,同意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意见如下:公司为各类产品特别是旅客登机桥产品市场拓展,与关联方山东安泰空港装备有限公司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经营、提高经济效益的市场化选择,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交易事项符合市场原则,遵循了“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交易定价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况。董事会对该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回避对此议案的表决,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2023年4月8日对接受控股股东担保发表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我们事前审核了公司接受控股股东担保事项的材料,同意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意见: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广泰空港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实际控制人李

光太先生和李文轩先生为公司(含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的总额不超过37亿元的综合授信、融资等业务提供担保,是为了支持公司的发展向银行提供的增信支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该项关联交易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2023年4月8日对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发表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我们事前审核了公司接受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子公司财务资助事项的材料,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体现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支持,有利于公司发展,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回避了对此议案的表决,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该项关联交易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未发生相关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未发生相关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3年4月8日对《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阅读《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2年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的内容,并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管理部门交流,查阅公司的管理制度,认为: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也符合公司当前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

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对企业管理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2年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总结比较客观全面,认同该报告。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2023年4月8日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发表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经核查,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年度审计过程中,能够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切实履行了《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表现出了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独立意见: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符合《证券法》从事证券业务相关审计资格,能够公允、客观、独立的完成公司审计任务,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的审计机构将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同意公司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的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未发生相关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1、2023年2月24日对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对2020年度现金流量表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有关规定,更正后的财务数据能够更加客观、准确、真实的反应公司现金流量变化,有利于提高公司财务信息质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2、2023年7月21日对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有关规定,更正后的财务数据能够更加客观、准确、真实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有利于提高公司财务信息质量。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已按规定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023年1月13日对提名董事候选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候选人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名姜大鹏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

同意将董事候选人提交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2023年11月30日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对123名激励对象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共计220.08万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本人认为公司已经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建立了符合公司自身实际的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水平有了很大的提升。

2024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好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最后,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人员给予了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独立董事:焦兴旺

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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