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盛泰集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3

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

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担保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包括公司子公司)银行债

务或其它债务提供担保责任,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可能是银行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子公司是指公司对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控股子公司、全资子

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

第四条 以公司本部或子公司名义进行的所有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按照《公

司章程》的规定经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子公司拟发生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 提交子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同时,向公司证券部进行书面申报;

(二) 子公司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如需要)。

第五条 公司以本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控制的企业的债务提供担保,应当

经过股东大会决议,该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

第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

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

的对外担保,需重新办理担保的审查、审批手续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担保审批管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对外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权

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三)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

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情况,以及是否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四) 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及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五)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六) 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如有);

(七) 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还款资金来源及计划、还款能力分析;

(八) 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九) 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材料。

第十条 公司如为对方单位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应由对方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

如下相关材料:

(一)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还款能力等情况;

(二) 被担保人现有银行借款及担保的情况;

(三)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金额、品种、期限、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四)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还款资金来源;

(五) 其他与借款担保有关的能够影响公司做出是否提供担保的事项。

公司如为其他债务提供的担保,涉及资产评估的,须由具有专业资质的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其余事项可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核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原则上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 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 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

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 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的;

(六) 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资产的;

(七) 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八) 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

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五)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董事与董事会审议的担保事项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

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四章 订立担保合同

第十五条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后,授权董事长或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

外签署担保合同。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

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约定事项须明确具体。担保合同可视需要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司可以不要求子公司提供反担保。

第十七条 在签署(订立)具体担保格式合同时,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严格

审查各项义务性条款。

第十八条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中应当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条款:

(一) 债权人、债务人;

(二) 被担保人的债权的种类、金额;

(三) 债务人与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约定期限;

(四) 担保的方式;

(五) 担保的范围;

(六) 担保期限;

(七) 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在接受因要求反担保的保证、抵押、质押等反担保方式时,由公司财

务部门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包括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五章 担保风险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及财务部是公司担保行为的管理和基础审核部门。担保合同订

立后,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人员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担保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经办责任人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时间内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一条 经办责任人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

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和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特别是到期归还情况等,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预演、分析,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报告董事会。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经办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二十二条 当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破

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

保追偿程序,同时报告董事会,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

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有关责任人应当提请

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

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经办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担保,造成损失的,应

向公司或公司股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经办人怠于履行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

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经办人相应的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