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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泰集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3

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考《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

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其他相关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第十条 公司应当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

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

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

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第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

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

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

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

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

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尽快汇总发布投

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第十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

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

积极配合。第二十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

理、及时答复投资者。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

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

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第二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监事会对投资

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

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第二十五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第二十七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介绍和指导。特别是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要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

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分

公司、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搞好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

供便利条件。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第三十条 公司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秘书,具体履

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 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

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 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

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

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条 证券部应当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

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五章 现场接待工作细则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

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实行事前预约并签署《承诺书》制度。第三十三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

会秘书统一安排。

第三十四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核对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身份,核

实并保存《承诺书》等相关文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第三十五条 接待人员必须认真听取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

媒体等特定对象的问询,遵照《公司章程》《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专人回答问题,并由专人负责记录接待谈话内容。第三十六条 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形

成的相关资料,由证券部存档,存档期限十年。第三十七条 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对外

发布公司相关信息时,由证券部向其索要预发稿件,核对相关内容,

经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第三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

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

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

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

漏该信息。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本制度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时亦同。

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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