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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QY视讯:关于公司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2

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GQY视讯”)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以下简称“宁波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郭启寅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15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公司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郭启寅:

2024年1月29日,你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了宁波GO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三条第一款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积极采取措施,消除违规行为影响,切实规范减持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制定整改方案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本次对郭启寅先生采取的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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