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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豪弘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3

股票简称:苏豪弘业 股票代码:600128 编号:临2024-014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拟修改《公司章程》,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修改前修改后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为: (一) 公司董事会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各方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结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和每个会计年度的财务状况提出合理的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二)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各方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结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和每个会计年度的财务状况提出合理的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二)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修改前修改后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公司年度盈利且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并说明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 (五)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三)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 公司年度盈利且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并说明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五)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政策为: (一)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利润分配。在同时符合现金及股票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 (三)在公司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分红。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在确保现金分红最低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保持持续稳定增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政策为: (一)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利润分配。在同时符合现金及股票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 (三)在公司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分红。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
修改前修改后
长,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四)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在确保现金分红最低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保持持续稳定增长,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四)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本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修改《公司章程》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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