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指由全部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议事规则第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豁免前述通知时限,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会议、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过半数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若采用通讯方式,则独立董事在专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举行。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表决方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做出决议,须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召集人。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除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晰,意见类型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保障全体参会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对专门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调整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