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在西电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高电气”或“公司”)在西电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之间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以下简称“关联方金融业务风险”),维护资金安全,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
第一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成立关联方金融业务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财务部门负责人等,领导小组组长为领导小组风险预防处置第一责任人。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对关联方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关联方金融业务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条 对关联方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
原则办理: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关联方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对董事会负责,全面负责关联方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各司其职,协调合作。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收集信息,重在防范。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并从集团、集团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及时预警,及时处置。加强对风险的监测,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预警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关联方金融业务风险降到最低。
第二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三条 建立关联方金融业务风险报告制度,以定期或临时的形式向董事会报告。
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前,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出具风险评估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对外披露。
发生金融业务期间,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月报及
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由领导小组根据信息资料分析每半年出具一份关联方金融业务风险评估报告,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公司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同步披露。
第四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风险应急处置
第五条 当财务公司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形,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财务公司业务范围规定的情形;
(二)财务公司任一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的要求;
(三)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六)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七)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八)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九)财务公司被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责令进行整顿;
(十)财务公司同业拆借、票据承兑等集团外(或有)负债类业务因乙方原因出现逾期超过5个工作日的情况;
(十一)财务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中国电气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成员单位中涉及构成公司关联方的主体发生重大信用风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市场债券逾期超过7个工作日、大额担保代偿等);
(十二)财务公司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例等监管指标持续无法满足监管要求,且主要股东无法落实资本补充和风险救助义务;
(十三)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六条 处置预案程序启动后,领导小组应组织人员敦促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关联方金融业务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应急处理方案。应急处理方案应当根据关联方金融业务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应急处理方案主
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立应急处理小组;
(二)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以及应达到的目标;
(三)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四)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七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风险处置应急小组应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要求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对于出现第五条第(十)至第
(十二)项风险情形的,应促使公司不得继续向财务公司新增存款。
第四章 后续事项处理
第八条 突发性关联方金融业务风险平息后,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财务公司的监督,要求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财务公司关联方金融业务风险进行评估,并适当调整在财务公司开展的金融业务比例。
第九条 领导小组联合财务公司对突发性关联方金融业务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关联方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如果影响风险的因素不能消除,视实际情况中止或终止与财务公司的金融业务合作。若领导小组经评估确定下一年度拟继续与财务公司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公司与财务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章 附则第十条 本预案的解释权、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第十一条 本预案从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