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要求以及《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的发展,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实际经营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具体措施包括书面征求意见、电话沟通、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
三、公司2024年-2026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二者相结合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分配股利。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应当在如下条件满足时,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并且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不低于30%;
①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利润
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②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或单项购买资产价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20%的事项,上述资产价值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以及对外投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及以上的事项。
4、在确保公司当年累计可分配利润满足当年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董事会可同时考虑股票股利的发放。除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公司不得单独实施股票股利的发放。
5、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中期分红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6、当公司出现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出现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制定一次未来三年具体的分红规划和计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但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公司应保证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计划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不低于30%。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具体股东回报规划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不得随意变更。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在股东大会提案时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五、本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