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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热电: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3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2021年6月30日,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热电、公司或发行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与杭州热电签订的保荐承销协议,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保荐机构,对杭州热电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2021年6月30日至2023年12月31日。平安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angzhou Cogeneration Group Co.,Ltd.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253930310D

注册资本:40,01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祥剑

成立日期:1997年5月26日

上市日期:2021年6月30日

公司住所: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南星座2幢1单元

邮政编码:310051

电话号码:0571-88190017

传真号码:0571-88190017

互联网网址:https://www.hzrdjt.com/

电子信箱:Hzrdjt@Hzrdjt.com

经营范围:批发:煤炭;服务:供热,发电、分布式光伏发电(限分支机构经营),发电及清洁能源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热

电管网工程建设(除承装【修试】电力设施),粉煤灰综合利用;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含下属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0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0,1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6.1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47,417,000.0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及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4,060,9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于2021年6月24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329号)。

三、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机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在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公司完善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完善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4、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与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募集资金专项检查报告、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报告书等材料;

6、持续关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形

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2年12月28日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新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新募投项目。公司拟暂缓实施“丽水市杭丽热电项目集中供气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将该项目原计划投入的募集资金6,689.13万元及截至2022年11月30日该项目在专户产生的利息224.40万元,合计6,913.53万元通过增资方式投入全资子公司浙江安吉天子湖热电有限公司,专项用于“浙江安吉天子湖热电燃煤耦合一般工业固废热电联产技改项目”的实施。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核查,出具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新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公司及子公司与保荐机构、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绿色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及重新论证事项

1、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

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1)浙江安吉天子湖热电燃煤耦合一般工业固废热电联产技改项目

该募投项目主要实施内容为三台锅炉的改造工程。截至2023年12月31日,已完成#1锅炉和#2锅炉本体改造,待#3锅炉改造完工后进行整体调试。因近期供热负荷较高,为保障下游用户供热需求,#3锅炉无法按原计划停运改造。预计该项目达到整体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为2024年9月。

(2)杭州热电集团信息中心项目

截至 2023年12月31日,该募投项目已完成部分设备的采购。公司于2024年2月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详见《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编号:2024-008),该项目实施地点进行了变更,预计将对项目实施进度产生一定影响。公司后续将加快推进项目建设,预计该项目达到整体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为2025年12月。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达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的调整,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作出的谨慎决定,不涉及募集资金投资用途、投资规模及项目实施主体的变更,项目实施的可行性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其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不会对公司当前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2、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事项

公司募投项目“丽水市杭丽热电集中供热三期项目”尚未实施且己搁置超过一年,需进行重新论证。该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丽水市杭丽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水杭丽)。受经济环境下行以及项目所在地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近年来实施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政策影响,丽水杭丽下游热负荷增长不及预期,基于谨慎性原则,为确保公司募集资金规范使用,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尚未实施该项目。公司对该募投项目重新研究和论证后认为丽水杭丽供热负荷增长未达预期,该项目当前实施存在不确定性,需暂缓实施。公司将密切关注园区招商引资动态以及现有热用户增产扩能需求,根据市场环境以及自身实际状况适时考虑该项目的实施。保荐机构将继续关注该项目的进展情况,如公司确需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应及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

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协助。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杭州热电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杭州热电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对杭州热电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截至2023年12月31日,杭州热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截至2023年12月31日,杭州热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赵 宏 杨丹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何之江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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