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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通电子: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通电子”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担任利通电子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持续督导机构,于2024年4月17日至2024年4月18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本次现场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于2024年4月17日至2024年4月18日对利通电子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人员包括赵溪寻、田舟洲(以下简称“项目组”)。

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保荐机构结合利通电子的实际情况,查阅、收集了利通电子有关文件、资料,与公司管理人员和员工进行了访谈,实施了包括审核、查证、询问等必要程序,检查了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情况,并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完成了本次现场检查报告。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核查情况:

项目组查阅了利通电子2023年度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会议文件,获取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

议事规则、信息披露制度、内部机构设置及变更、内部审计等资料,对2023年度的三会运作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利通电子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能够被有效执行,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已经建立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机制能够有效发挥作用;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科学合理,对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合规,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构成、履行职责合规,其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与事实相符,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能够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核查情况:

项目组查阅了利通电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年度对外公开披露的文件、投资者调研纪录,并对公告文件内容及对应的合同、支持性文件等资料等进行了核查,重点对其中涉及到三会文件、重大业务合同等情况进行了查询和了解,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访谈。

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23年度利通电子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核查情况:

项目组查阅了公司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制度,现场查看了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查阅了公司对外往来的账务情况,对公司的大额资金往来的凭证进行抽样核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利通电子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核查情况:

项目组查阅了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对账单、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原始凭证、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及会计师鉴证报告,查阅并比对了公司有关募集资金的对外披露文件,对募集资金专户的大额资金支取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利通电子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核查情况:

项目组查阅了利通电子2023年度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制度、决策文件、相关合同和信息披露文件,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确认。

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利通电子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制定了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违规对外投资事项。

(六)经营情况

核查情况:

项目组向利通电子相关人员了解了2023年度的经营情况,比较了公司定期报告等有关经营情况的披露内容,并从公开信息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的相关经营情况,基于行业公开材料分析了公司所在行业发展情况。

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23年度,利通电子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重要经营场所正常运转;公司主营业务的市场前景、行业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本身经营情况良好,保持了持续的盈利能力。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提请上市公司持续关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及规则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利通电子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保荐机构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中,利通电子积极提供所需文件资料,及时安排保荐机构与利通电子高管及工作人员的相关访谈,为保荐机构的现场检查工作提供便利。会计师、律师等其他相关中介机构配合情况良好。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现场检查,保荐人认为:2023年度,利通电子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赵溪寻 张 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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