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名称: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保荐代表人姓名:赵溪寻 | 联系电话:021-68827384 |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华 | 联系电话:010-56051738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通电子”或“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及持续督导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目前,利通电子非公开发行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中信建投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
主要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 |
法定代表人 | 王常青 |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 赵溪寻、张华 |
项目联系人 | 赵溪寻 |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 021-68827384 |
是否存在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 | 否 |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603629.SH |
注册资本 | 25,883万元 |
注册地址 | 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徐舍镇工业集中区徐丰路8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徐舍镇工业集中区徐丰路8号 |
法定代表人 | 邵树伟 |
实际控制人 | 邵树伟、邵秋萍、邵培生、史旭平 |
联系人 | 施佶 |
联系电话 | 0510-87600070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21年12月8日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2年1月11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23号)核准,向14名发行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00万股,发行价格17.3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19,3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11,304,249.42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12月24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1]790号”《验资报告》。
五、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中信建投证券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严格遵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其股东、控股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
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交所相关法规和规定的要求向上交所提交推荐股票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中信建投证券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其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续关注公司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督导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交所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及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在独立性、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本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上交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监管协议进行,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保荐机构已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公司是否发生重大事项给予持续、必要的关注。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利通电子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继续对剩余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赵溪寻 张 华
保荐人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
常 亮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