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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洋医药:董事会对独董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3

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在任独立董事付明仲女士、陆银娣女士、郝先经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付明仲女士、陆银娣女士、郝先经先生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3日

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本人 付明仲 ,于2022年8月起担任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任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本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现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对本人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填写本自查情况表,并对自查情况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事项自查结果
1、除本人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外,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否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是 ? 否
2、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是否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是 ? 否
3、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是否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是 ? 否
4、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是否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是 ? 否
5、本人是否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是 ? 否
6、本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是 ? 否
7、最近十二个月内,是否曾经具有以上所列举情形?□是 ? 否
8、本人是否存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情形?□是 ? 否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

经自查,本人在2023年度不存在违反本人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形。本人承诺在后续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将继续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

报告人:付明仲2024年4月19日

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本人 陆银娣 ,于2022年8月起担任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任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本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现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对本人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填写本自查情况表,并对自查情况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事项自查结果
1、除本人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外,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否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是 ? 否
2、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是否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是 ? 否
3、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是否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是 ? 否
4、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是否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是 ? 否
5、本人是否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是 ? 否
6、本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是 ? 否
7、最近十二个月内,是否曾经具有以上所列举情形?□是 ? 否
8、本人是否存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情形?□是 ? 否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

经自查,本人在2023年度不存在违反本人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形。本人承诺在后续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将继续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

报告人:陆银娣2024年4月19日

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本人 郝先经 ,于2022年8月起担任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任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本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现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对本人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填写本自查情况表,并对自查情况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事项自查结果
1、除本人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外,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否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是 ? 否
2、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是否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是 ? 否
3、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是否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是 ? 否
4、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是否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是 ? 否
5、本人是否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是 ? 否
6、本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是 ? 否
7、最近十二个月内,是否曾经具有以上所列举情形?□是 ? 否
8、本人是否存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情形?□是 ? 否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

经自查,本人在2023年度不存在违反本人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形。本人承诺在后续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将继续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

报告人:郝先经2024年4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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