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40 证券简称:山西焦化 编号:临2024-007号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有关规定,现将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1、2013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623 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0.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7.80元,共募集资金156,000.00万元,扣除保荐承销费4,992.0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151,008.00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5日划入本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太原分行营业部开设的账号为75250188000582290的人民币账户中,另扣除审计费、律师费、法定信息披露费等其他发行费用720.00万元,本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50,288.00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致同验字(2013)第110ZA0027号”《验资报告》验证。
2、2019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向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92号)核准,本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83,879,420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7.63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64,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3,138.56万元,已由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汇入本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千峰南路支行开设的账号为75310188000324235的人民币账户中。
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致同验字(2019)第110ZC0009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以前年度已使用金额、本年度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1、以前年度已使用金额
(1)2013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公司募集资金累计投入募投项目140,189.36万元,尚未使用的金额为18,775.71万元(其中募集资金10,098.64万元,专户存储累计利息扣除手续费8,677.07万元)。
(2)2019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已支付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现金对价60,000.00万元,置换转出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为3,138.56万元,转出募集资金利息收入18.52万元,该次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2、本年度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1)2013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2023年度,本公司以募集资金投入“1-4号焦炉配套干熄焦项目”4,940.29万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公司募集资金累计直接投入该募投项目35,405.61万元。
综上,截至2023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累计投入145,129.65万元,尚未使用的金额为14,083.47万元(其中募集资金5,158.35万元,专户存储累计利息扣除手续费8,925.12万元)。
(2)2019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截至2019年12月31日,该次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二、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依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该管理制度于2011年9月7日经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2月6日、2019年10月25日、2022年4月22日,本公司对上述管理制度进行了三次修订,并分别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管理制度并结合经营需要,本公司从2013年2月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使用专户,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施严格审批,以保证专款专用。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公司均严格按照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具体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账户类别 | 存储余额 |
中国光大银行太原分行 | 75250188000582290 | 募集资金专户 | 62.45 |
中国光大银行太原分行 | 75250181000434215 | 七天通知存款户 | 600.00 |
中国光大银行太原分行 | 75250181000643642 | 定期存单户 | 5,161.93 |
中国光大银行太原分行 | 75250181000643806 | 定期存单户 | 8,259.09 |
合 计 | 14,083.47 |
上述存款余额中,募集资金5,158.35万元,已计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的累计利息(扣除手续费)8,925.12万元(其中:2023年248.05万元)。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本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件:2023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四、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有关规定,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形。
五、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鉴证报告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致同专字(2024)第140A008350号《关于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3年度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有关规定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山西焦化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
六、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针对本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了《关于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专项核查意见认为: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山西焦化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特此公告。
附表:2023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