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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智造: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2

航天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航天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航天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经营模式、所处发展阶段、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特制定《航天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基础上,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认真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完善和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战略目标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

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公司需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在已制定的规划期间内,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董事会拟订股东回报规划调整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四、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1. 公司的利润分配注重对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优先采取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企业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的情况下,可以采取股票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 在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充分考虑公司经营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等因素后,公司每年度利润分配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总额的20%。

3.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第(3)条规定即最低20%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指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4.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总额和比例。

5.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的金额达到或者超过当期净利润的100%,且达到或者超过当期期末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50%的,公司应当同时披露该现金分红方案的提议人、公司确定该现金分红方案的理由、分红方案是否将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公司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是否使用过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以及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是否计划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等内容。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及实施

1. 在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充分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方案。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需经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通过、二分之一以上监事通过,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公司应当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

2. 公司如作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方案不含现金的决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其作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3.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

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4.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5.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6.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发生冲突而确需调整分配政策的,应当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后相应修改章程条款,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七、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或本规划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相悖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航天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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