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发布及发言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宣传和沟通,规范公司信息发布工作,建立健全发言人工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分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发布,是指通过国内外各类媒体(含平面、广播、影视及网络)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向社会公众发布有关公司生产经营、战略规划及其他有关事项的活动。
本制度所称发言人,是指公司授权许可接受采访、咨询、调查及信息发布的个人。
本制度所称涉及影响证券市场的重大事项,是指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四条 公司信息发布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按照“权威、及时、准确、灵活”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五条 发言人工作应遵守信息宣传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应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展示良好企业形象。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由公司管理层审核批准的发言人,有权代表公司,在公开媒体、新闻发布会、业绩说明会等重要公开场合,回答媒体采访,对外发布信息。
由公司经营部门推荐并经公司品牌管理部门考核认证的发言人,有权代表其所在公司部门,在行业论坛、线下展会、主题直播等公开场合,进行产品宣传和市场推广。未经公司管理层审核批准或品牌管理部门考核认证,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举办信息发布活动或对外公开发布信息。第七条 发言人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信息发布内容;
(二)协调、指导信息发布筹备、实施工作;
(三)审核信息发布建议、信息发布内容和信息发布问答口径;
(四)主持信息发布活动;
(五)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对外发布新闻、声明和有关重要信息。
第八条 信息发布工作实行归口管理。涉及影响证券市场的重大事项的信息发布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归口管理;除涉及影响证券市场的重大事项以外的信息发布工作,由品牌管理部门归口管理。董事会办公室、品牌管理部门负责协助发言人开展信息发布工作,审批信息发布主题和发布形式,审核信息发布内容。
信息发布需符合公司保密规定和内容规范,未经董事会办公室和品牌管理部门审批与审核,不得对外发布。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分析证券市场突发状况,对需要发布信息、澄清事实或加强宣传的事件,提请发言人对外发布信息;
(二)梳理内部工作情况,就公司其他部门提出的涉及影响证券市场的重大事项的信息发布需求,审批信息发布主题与发布形式,审批通过后提请发言人对外发布信息;
(三)负责拟定证券市场相关信息发布的工作计划、策划应急方案,协助发言人进行对外信息发布;
(四)审核涉及影响证券市场的重大事项的信息发布内容,组织实施对外信息发布工作;
(五)协调公司其他部门及个人参加发布活动,邀请相关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六)跟踪媒体报道情况和社会舆论反应,开展信息发布效果评估,向发言人反馈信息,提出工作建议;
(七)完成公司发言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品牌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分析外部舆情,对需要发布信息、澄清事实或加强宣传的新闻事件,提请发言人对外发布信息;
(二)梳理内部工作情况,就公司其他部门提出的信息发布需求,审批信息发布主题与发布形式,审批通过后提请发言人对外发布信息;
(三)发布信息涉及影响证券市场的重大事项的,移交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提请发言人对外发布信息;
(四)负责拟定工作计划、策划应急方案,组织公司机构做好应急处理,协助发言人进行对外信息发布;
(五)与董事会办公室共同审核信息发布内容,组织实施对外信息发布工作;
(六)协调公司其他部门及个人参加发布活动,邀请相关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七)跟踪媒体报道情况和社会舆论反应,开展新闻发布效果评估,向发言人反馈信息,提出工作建议;
(八)结合实际情况,在内外部进行宣传;
(九)完成公司发言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信息发布的内容和形式
第十一条 信息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应急信息发布。应急信息发布工作是指针对各类突发事件可能涉及或已经涉及公司形象的负面报道进行的信息发布工作;
(二)针对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解疑释惑;
(三)其他需要发布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信息发布要严格执行信息宣传纪律和国家、企业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和企业秘密。
第十三条 信息发布涉及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的,须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在相关信息披露之前,所有知情人均负有信息保密义务。第十四条 信息发布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新闻发布会(包括记者招待会等);
(二)以公司或公司部门名义发布的新闻、声明、谈话等;
(三)其他形式或渠道的信息发布,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网、公司公众号、微博等。
第四章 信息发布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信息发布工作实行审批管理。信息发布需求由董事会办公室、品牌管理部门或公司其他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报请董事会办公室或品牌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十六条 公司部门和员工在面对媒体以及其他机构和个人的采访要求、合作需求以及其他要求时,均不得擅自以公司或公司部门名义答复,应向董事会办公室或品牌管理部门说明具体情况,董事会办公室或品牌管理部门审批后,安排后续事宜。
第十七条 对于公司重大突发性事件的新闻报道,一律需经发言人以统一口径对外发布,防止失实、虚假、恶意的新闻事件发生。
第十八条 信息发布的工作程序:
(一)明确发布主题与形式。根据信息发布计划和工作需要、突发应急事件分析结果或社会舆情分析结果,以及媒体采访要求等情况,由董事会办公室、品牌管理部门或公司其他部门提出信息发布主题与发布形式;董事会办公室或品牌管理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提请发言人对外发布信息;
(二)邀请相关媒体。根据发布需要,邀请相关新闻媒体;
(三)制定发布方案。发言人制定相应的信息发布工作实施方案,协调公司相关部门,起草信息发布内部,并由董事会办公室、品牌管理部门审核;
(四)实施信息发布。根据审核通过的信息发布内容进行发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修订亦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第二十条 公司所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