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审核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审核的独立意见:
1、《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事前审核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丰富经验和良好的职业素质,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我们对其职业操守、履职能力等做了事前审核,一致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承诺在审议该议案时投赞成票。
宋夏云______________ 王虎根______________ 祝 明______________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