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自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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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4 1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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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自控: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2

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公司董事会组成,实现高管人员选聘的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并审查董事和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应被充分尊重。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提名程序:

(一)公司董事由有提名董事权利的人员或组织提出建议名单,经提名委员会进行审查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提名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其他高管人员由总经理提名,经提名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提名委员会对于董事、高管人员的选任有建议权。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管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提案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对董事、高管人员候选人的审查程序:

(一)可要求公司相关部门提供或自行搜集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二)征求候选人是否同意被提名,如不同意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管人员人选;

(三)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管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候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以提案形式明确选任意见、建议;

(四)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关于董事、高管人员人选的提案及相关材料;

(五)根据董事会决定或反馈意见进行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按照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定,必须经出席会议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不能出席的委员需明确表决意向授权其他一名委员代为表决。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因任职所了解的公司事宜均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4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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