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更严于本制度的规定、与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相关的承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按承诺内容执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执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应在买卖前3个交易日内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联络单》(附件1),将买卖计划提交给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收到《买卖本公司证券联络单》后,应检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于《买卖本公司证券联络单》所计划的交易时间前予以回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回复前,不得擅自进行本公司证券的交易行为。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对《买卖本公司证券联络单》、回复内容等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票,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变化时,本年度可转让股票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四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买卖: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
第五条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发生变动当日及时填写《股份变动情况申报表》(附件2),并通知董事会秘书。在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由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交所的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监高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监高在减
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制度第十七条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公司进行内部通报批评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
附件1
买卖本公司证券联络单编号(董秘填写)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本人姓名 | |
本人身份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A股股东账户 | |
原持股数量 | |
拟交易方向 | 买入/卖出 |
拟交易数量 | |
拟交易日期 |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 |
本人确认,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交易所自律性规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规定,且并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股份变动情况申报表编号(董秘填写)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本人姓名 | |
本人身份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A股股东账户 | |
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 |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 |
本次交易方向 | 买入/卖出 |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
本次交易后持股数量 |
(附上经本人签字的交易清单)
本人严格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交易所自律性规则进行交易,且并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