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2023年度保持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要求,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共有三位独立董事,分别为李富有先生、薛小荣先生、杨嵘女士,三人在2023年度任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公司于近日收到三位独立董事提交的《关于独立性的自查报告》,公司董事会对三位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并出具如下意见:
公司三位独立董事李富有先生、薛小荣先生、杨嵘女士的任职经历以及前述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8日
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3年度独立性的自查报告
本人李富有,于2018年9月起任职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任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本人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
本人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 | 事项 | 自查结果(是或否) |
1 |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 否 |
2 |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否 |
3 |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否 |
4 |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否 |
5 |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 否 |
6 |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或者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 否 |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主要负责人; | ||
7 |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否 |
8 |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否 |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项进行详细解释: |
经自查,本人在2023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3年度独立性的自查报告)
独立董事:
李富有年 月 日
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3年度独立性的自查报告
本人薛小荣,于2018年9月起任职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任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本人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
本人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 | 事项 | 自查结果(是或否) |
1 |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 否 |
2 |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否 |
3 |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否 |
4 |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否 |
5 |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 否 |
6 |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或者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 否 |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主要负责人; | ||
7 |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否 |
8 |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否 |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项进行详细解释: |
经自查,本人在2023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3年度独立性的自查报告)
独立董事:
薛小荣年 月 日
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3年度独立性的自查报告
本人杨嵘,于2021年1月起任职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任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本人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
本人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 | 事项 | 自查结果(是或否) |
1 |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 否 |
2 |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否 |
3 |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否 |
4 |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否 |
5 |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 否 |
6 |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或者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 否 |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主要负责人; | ||
7 |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否 |
8 |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否 |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项进行详细解释: |
经自查,本人在2023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3年度独立性的自查报告)
独立董事:
杨嵘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