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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曦航空: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2

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监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为保证该制度的有效实施,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每个股东持有的表决权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份额乘以应选董事、监事的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分别投给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每一董事、监事候选人单独记票,以票数多者当选。

第三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度,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的情形除外。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细则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以下简称“股东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拟选举董事、监事时,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度。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及表决票的计算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七条 董事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逐项进行,累积投票权不能相互交叉使用。

股东在选举非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股份数额乘以待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股东可以将其总的可投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人,

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非独立董事当选;股东在选举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股份数额乘以待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股东可以将其总的可投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独立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独立董事当选。第八条 监事选举:股东在选举监事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股份数额乘以待选监事人数之积,股东可以将其总可投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监事当选。

第九条 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第十条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议程,事先准备专门的累积投票的选票。该选票除与其他选票相同部分外,还应当明确标明是董事、监事选举累积投票选票的字样,并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会议名称;

(二)董事、监事候选人姓名;

(三)股东姓名;

(四)代理人姓名;

(五)所持股份数;

(六)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

(七)投票时间。

第十一条 选票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股东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投票。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应选的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

(二)股东投给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表决权数之和不得超过其在选举董事、

监事候选人时所拥有的表决权总数,否则其投票无效;

(三)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且当选者所得选举票数应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

(四)当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且其得票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中为最少时,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监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的,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数相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再次进行选举;如经再次选举后仍不能确定当选的董事、监事人选的,公司应将该等董事、监事候选人提交下一次股东大会进行选举;

(五)如当选的董事、监事人数少于该次股东大会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的,公司将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在以后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空缺的董事、监事名额进行选举。经选举已符合当选条件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自动当选。

第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现行或日后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修订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修订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并实施,其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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