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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华燃气: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2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公司对外投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对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效益促进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收益性和安全性,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等经济实体(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二)收购、置换其他公司股权;

(三)委托理财;

(四)增加、减少对外权益性投资;

(五)股票、债券、基金投资;

(六)法律法规所允许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所有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第五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规合法性,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六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必须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

(三)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应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九条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确立战略框架、拟订发展规划,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是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

总经理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公司可建立项目实施小组的问责机制,对项目实施小组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进和考核。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对外投资前期调研、论证及后续管理部门;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和办理出资手续和协助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公司内审部负责对项目的事前效益进行审计,以及对对外投资进行定期审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参与研究、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对公司对外的基本建设投资、股权投资、租赁、产权交易、资产重组等项目负责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财务部负责对控股子公司经营责任目标的达成进行分析、监督。

第十三条 公司法律顾问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的法律审核。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 公司重大投资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本制度第四章和公司其他管理制度中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有关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进行。总经理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

第十六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对外投资的具体审批权限:

(一)公司对外投资事项应当经总经理审批。

(二)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及管理

第十八条 对外投资决策程序:

(一)对于公司拟进行的长期投资,应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的职能部门、专业技术部门及法律顾问等对项目的先进性、效益性、可行性及法律后果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向总经理提出项目投资建议。

(二)公司拟进行购买股票、债券、基金等短期投资项目,应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对项目的投资金额、投资品种、投资收益预测及投资风险等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后,向总经理提出项目投资建议。

拟投资事项应报总经理审批;超出总经理审批权限的,上报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并根据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批权限,分别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按其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审议。

(三)公司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外聘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相应费用由公司承担。

(四)对已通过审议需进行投资的项目,由董事会办公室牵头组织,拟定相关投资协议、合同及章程等。

(五)公司应聘请法律顾问对对外投资项目的相关协议、合同和重要信函、章程等进行法律审核。

第十九条 公司严格控制以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总经理应当慎重作出证券投资决策,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第二十一条 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在投资之前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公

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述规定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当在证券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投资账户以及资金账户信息,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其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及相应的损益情况。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公司董事会指派证券事务代表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第二十三条 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总经理如发现该投资方案有重大疏漏、项目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之影响等可能导致投资失败的情况,应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对投资方案进行修改、变更或终止。

经股东大会批准的投资项目,其投资方案的修改、变更或终止需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季度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对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国家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应进行完整的会计记录。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应定期获取被投资单位的财务信息资料,密切关注其财务状况的变化。对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应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审部应对被投资单位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对于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完整的整改建议。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外进行信息披露。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可不按照本制度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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