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首华燃气: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2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为了规范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和《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一条 本制度中的公司资产是指本公司拥有及控制的、能够以货币计量的并且能够产生效益的经济资源,包括由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等构成的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第二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 应遵守《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和公司其他管理制度中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规定,并且应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和本制度关于对外担保累计计算的相关规定确定审批权限。

(二)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如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了解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判断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

(三) 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公司应当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担保的行为。

(四)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五) 被担保的对象提供反担保的,应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尽可能降低因担保引起的坏账可能。

(六)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

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三条 对外担保的申请:

担保对象向公司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的借款担保的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一) 该企业的基本情况及财务状况,包括在主要开户银行是否有不良贷款记录;

(二) 该企业现有银行借款及担保的情况;

(三)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金额、品种、期限、用途、经济效果及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四) 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

(五)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还款资金来源;

(六) 其他与借款担保有关事项。

第四条 对外担保的审批:

(一) 公司总经理对担保对象提交的借款担保书面申请及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指示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将公司拟提供互为借款担保和下属借款担保形成借款担保专题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 必要时,公司独立董事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三) 董事会、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批准公司对外担保。

(四)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五) 股东大会在审议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的对外担保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六)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借款担保议案进行审议后逐一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决议中应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额及期限等内容;如该担保系在有效决议同意担保的总额度内分批实施的,决议中还应授权公司董事长在公

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的前提下,实施分级行使借款担保的审批签发。

(七) 公司印章管理部门在审验相关决议和签发文件后方可履行盖章手续。第五条 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

(一) 任何对外担保均应订立书面合同,公司财务部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二) 公司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三)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四)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五)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发生诉讼等突发情况,公司有关部门(人员)、下属企业应在得知情况后当日内向公司财务部、公司总经理报告情况,必要时公司总经理可指派有关部门(人员)协助处理。

(七)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制度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对外担保的披露制度:

(一)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二) 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1、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2、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 公司披露提供担保事项,应当披露截至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如有)、提供担保总余额及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及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余额、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金额等。

第七条 因未按审批程序擅自越权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公司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管理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