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一、 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的概述
(一)变更日期及原因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前述规定,公司自 2023 年 1 月 1 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二)变更性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
(三)变更内容
1、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 16 号》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明确了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对于在首次施行上述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上述交易,企业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上述会计处理规定自2023 年1月 1 日起施行。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对租赁业务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按照解释第 16 号的规定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受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 | 2022年影响金额 | 2023年影响金额 |
资产负债表项目: |
受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 | 2022年影响金额 | 2023年影响金额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131,323.76 | 197,790.17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652,772.67 | 668,529.08 |
未分配利润 | -521,448.91 | -470,738.91 |
利润表项目: | ||
所得税费用 | 44,177.70 | -50,710.00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涉及的审批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董事会关于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的合理性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