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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国信:章程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2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91110000633027609B。第二条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91110000633027609B。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5,238.1437万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3,874.5748万元。
第三章 股份第三章 股份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15,238.1437万股,均为普通股。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13,874.5748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五章 董事会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条 ······上述交易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第一百一十条 ······上述交易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该等事项所涉的支出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该等事项所涉的支出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 4、当公司发生以下情形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应当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保留意见; (2)资产负债率高于百分之七十; (3)经营性现金流低于零的; (4)其他不事宜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 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应当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 (七)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1、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分别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沟通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 (七)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1、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分别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2、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若公司当年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公司董事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应当形成关于不进行利润分配的专项说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原因,还应说明未用于分红的留存资金用途和预期收益等情况。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上事项及上年度未分红留存资金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4、监事会应当对以上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 (九)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股东沟通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若公司当年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公司董事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应当形成关于不进行利润分配的专项说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原因,还应说明未用于分红的留存资金用途和预期收益,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情况。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上事项及上年度未分红留存资金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4、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5、监事会应当对以上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 (九)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先经独立董事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后分别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在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应当采用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参会表决提供条件。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先经独立董事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后分别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在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应当采用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参会表决提供条件。 ······
第十二章 附则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本章程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则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4年4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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