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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国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2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2名,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为专业会计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决定。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内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4、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5、 至少每半年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6、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三)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管理层、内部审计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限。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内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 公司内财务部门、内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主任委员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1次会议,审议内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公司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内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审计委员会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保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半年向董事会报告1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立即重新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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