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蓝晓科技”或“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一)额度及期限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6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单个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该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二)投资品种
投资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以及高信用等级的、有担保的短期融资融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保本型产品,或者以银行同业存款、金融债、高信用等级的公司债、中期票据等高流动性、固定收益类产品、货币市场基金作为投资标的的产品。
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①安全性高;②流动性好,不得影响自有资金的正常使用。
(三)资金来源
公司暂时闲置自有资金。
(四)实施程序及方式
本次购买额度须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实施方式为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指定财务负责人负责具体购买事宜及风险控制。
(五)信息披露
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二、风险控制措施
1、严格筛选投资对象,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经营效益好、资金运作能力强的公司所发行的产品。
2、公司将实时分析和跟踪产品的净值变动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审计部负责对产品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投资可能的风险与收益,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定期报告。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坚持规范运作,保值增值、防范风险,在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的前提下,以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发展,同时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本次以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保荐机构同意蓝晓科技使用不超过60,0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雒晓伟 | 邵鹤令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