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86号文批复,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晓科技”、“公司”或“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194,410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24.69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12,82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计人民币12,479.23万元。此次发行证券于2021年3月2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聘请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担任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履行该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8月18日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鉴于本次发行工作的需要,公司聘请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并签署相关承销及保荐协议。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国信证券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截至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出具之日,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募集资金已经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户已于2022年7月全部销户。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
主要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 |
法定代表人 | 张纳沙 |
保荐代表人 | 雒晓伟、邵鹤令 |
联系电话 | 010-88005285 |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 蓝晓科技 |
证券代码 | 300487.SZ |
注册资本 | 505,011,234元人民币 |
注册地址 |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高新区锦业路135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高新区锦业路135号 |
法定代表人 | 高月静 |
实际控制人 | 寇晓康、高月静 |
联系人 | 于洋 |
联系电话 | 029-81112902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1年3月24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四、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6号)同意,蓝晓科技向实际控制人寇晓康和高月静定向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194,410.0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4.69元,募集资金总额12,82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计人民币12,479.23万元。
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2021〕103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五、保荐工作概述
在承接的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的相关规定,承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对公司关联交易及预计关联交易情况发表意见;
3、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分中层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6、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2022年11月,因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需要,公司聘请国信证券担任保荐机构,西南证券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国信证券承接。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国信证券委派雒晓伟、邵鹤令接替西南证券的孔辉焕、涂和东担任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本次变更后,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雒晓伟、邵鹤令。 |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2023年9月1日,保荐人国信证券因保荐业务存在“薪酬考核不合理,未严格落实收入递延支付要求、部分债券承揽人员薪酬收入与项目直接挂钩,内部问责机制不健全,个 |
别项目内控跟踪落实不到位,部分内核员工独立性不足,部分岗位人员出现廉洁从业风险,廉洁从业检查流于形式”的事项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采取责令整改措施的决定。针对以上事项,保荐人积极整改,对内规进行统一修订完善,同时在操作层面针对各项问题进行落实,并已向证监局递交了整改总结报告。 | |
3、其他重大事项 | 无 |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承接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和持续督导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对于承接的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和持续督导工作开展的情形。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承接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本保荐机构承接的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本保荐机构认为:在本保荐机构承接的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各定期公告及临时公告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披露时间符合相关规定。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审阅结论
在本保荐机构承接的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蓝晓科技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出具之日,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已经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户已全部销户。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雒晓伟 邵鹤令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张纳沙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