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证报告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鉴证报告
致同专字(2024)第110A008453号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晓科技公司)《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 “专项报告”)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编制2023年度专项报告,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蓝晓科技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蓝晓科技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3年度专项报告提出鉴证结论。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2023年度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工作中,我们结合蓝晓科技公司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了解、询问、抽查、核对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提出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经审核,我们认为,蓝晓科技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3年度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有关规定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蓝晓科技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
本鉴证报告仅供蓝晓科技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 王艳艳 付玉 |
中国·北京 |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