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爆光电”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民爆光电《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在董事会、管理层及全体员工的持续努力下,公司已经建立起一套较为完整且运行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从公司层面到各业务流程层面均建立了系统的内部控制及必要的内部监督机制,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供了保障。公司董事会授权审计部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对纳入评价范围的高风险领域和单位进行评价。报告期内,公司组成由董事长任组长的内控领导小组,指导内控评价的开展,并对最终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在领导小组下设立了内控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实施过程,同时参与评价的各下属公司也成立了相应的工作小组,总部各部门都指定了内控评价工作联络员,配合内控评价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二、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以下简称“评价指引”)的要求,结合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截至2023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内部控制环境、人力资源、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财务报告、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等内部控制风险。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内部控制环境、资金活动、投资管理风险、销售业务、采购业务、成本费用控制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的规定和要求,结合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作为衡量指标。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不超过营业收入的2%,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2%但不超过5%,则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5%,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出现下列特征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②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③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④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2)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出现以下特征的,认定为重要缺陷:
①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②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③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④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3)财务报告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非财务报告错报金额不超过资产总额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0.5%但不超过1.5%,则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1.5%,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出现下列特征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①公司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重大失误,产生重大经济损失;
②媒体频现负面新闻,涉及面广且负面影响一直未能消除;
③公司重要业务流程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体系失效;
④其他对公司负面影响重大的情形。
(2)出现以下特征的,认定为重要缺陷:
①公司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出现一般失误,产生较大经济损失;
②公司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③公司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④其他对公司负面影响重要的情形。
(3)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四、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五、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会议资料、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等相关文件;查阅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等方式,从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等方面对其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和《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制定了完备的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2023年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良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管理的规范要求。公司对2023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程久君 张 敏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