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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环环保: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2

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二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职责权限第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的,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除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事项外,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在保障全体参会的独立董事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召开。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独立董事在专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十条 独立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书面表决以及通讯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通过。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并于会议表决前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独立董事发言要点及对重大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五)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晰,且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保障全体参会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由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与法务部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做好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在本制度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当立即及时修订本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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