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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环环保: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2

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公司人力资源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会议组织和决策落实等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述职报告。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的建议,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书面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须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出席,视同出席。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全体参会委员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召开。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审议有关委员会委员的议题,当事人应回避并不参与表决。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十年。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订本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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