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事务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证券事务与法务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公司内幕信息。第三条 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网站披露信息,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内幕信息不得先于证监会指定报纸或网站。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与范围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等正式公开披露。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同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内幕信息还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与范围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未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人员和公司以外的人员。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对外报送内幕信息时,应及时进行登记备案,同时以函件等形式书面提醒外部单位履行保密义务,防范内幕交易。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携带、保管。
第十三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审计等岗位及其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财务、证券、审计等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季报、中报、年报中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第十五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长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九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相关主体应明确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和有关人员的内幕信息保密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六章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加强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其他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外部信息是指公司对外报送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以及正在策划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公开披露前以及公司重大事项的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
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第二十五条 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将对外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未披露信息保密义务,禁止内幕交易义务,并根据本制度要求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二十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泄漏公司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提前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保管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十条 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三十一条 对于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内幕信息保密义务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违反本制度之规定,未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违规使用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如利用所获
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外部单位或个人如涉嫌犯罪的,公司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事宜作出不同规定的,适用新的相关规定,并及时修改本制度。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