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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钢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2

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股份”或“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3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3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成立于2011年12月,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五层,首席合伙人为李惠琦先生,拥有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截至 2023年12月31日,致同所合伙人数量为225人,注册会计师 1,364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400人。致同2022年度业务总收入为人民币 26.49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人民币19.65亿元;证券业务收入 5.74亿元。2022年度上市公司(含A、B股)审计客户共计 239 家,收费总额人民币

2.88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2023年3月31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度第二次会议、2023年4月19日八届二次董事会会议以及2023年6月30日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聘任致同为2023年度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首钢股份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2023年3月31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2023年第二次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致同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核查和评价,认为致同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并同意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二)2024年2月28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2024年度第一次会议。审计委员会会同公司经营层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负责人进行交流,对2023年年报审计工作审计范围、审计业务重要节点、人员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沟通,并对致同审计人员安排数量等事项提出要求。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三)2024年3月29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2024年第二次会议。致同就注册会计师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责任、履职独立性、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等会计实务的质量的看法以及审计中的关键问题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进行汇报,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同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草案)等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三、总体评价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交流,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公司董事会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认真履行职责,完成了公司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公允。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4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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