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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茂股份: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2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保荐人”)作为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茂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对丰茂股份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进行了审慎尽职调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1、投资目的

在保证正常经营的前提下,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

2、投资品种

拟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中低风险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券商理财产品及其他金融类产品)。

3、投资额度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5,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审批期限与授权额度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4、投资期限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含本数)内有效;在本决议有效期内,上述额度可滚动使用。

5、实施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授权额度范围内行使相关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公司财务负责人具体办理相关事宜。

6、资金来源

公司用于现金管理的资金为短期闲置自有资金,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7、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拟向无关联关系的金融机构购买理财产品,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构成关联交易。

8、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尽管投资产品均须经过严格筛选,属于中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主要面临收益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投资风险,理财产品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2、资金存放和使用风险。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和监控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进行现金管理时,将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并明确投资产品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2、公司将实时分析和跟踪产品的净值变动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短期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日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通过进行适度的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流动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促使实现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四、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4年4月19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在确保本金安全、操作合法合规、保证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3.5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券商理财产品及其他金融类产品),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决议有效期内,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4年4月19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3.5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监事会审议意见: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在资金安全、风险可控且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3.5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议案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3.5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五、保荐人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上述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要求。本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曹 明苗 健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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