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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茂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2

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7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现将详细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原因和变更日期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上述《准则解释第16号》执行时间要求,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本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准则解释第17号》要求:“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自2024年1

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本公司自2023年度提前执行该规定,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22年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对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分别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公司自2023年度提前执行2023年10月25日公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其中“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规定。

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根据《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单项交易),不适用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在交易发生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根据《准则解释第17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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