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独立董事 葛晓萍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远翔新材”)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为公司经营发展提出合理、专业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现将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本人葛晓萍,女,1963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农工民主党员,财会专业,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2010年3月至2019年6月,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兼厦门分所所长;2019年1月至2023年3月,任立信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负责人;2019年6月至今,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级顾问;2017年4月至2023年5月,任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11月至今,任远翔新材独立董事;2020年5月至2022年4月任盈信(厦门)法财税商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20年12月至今,任厦门渡远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7月至2022年
4月任北京小金牛财经顾问有限公司董事,2023年12月至今,任税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经自查,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3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7次,本人均以通讯方式出席,召开4次股东大会,本人均按时出席了上述会议。
本人任职期间认真审阅董事会会议的各项议案,谨慎的行使表决权,对公司报告期内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和其他重大事项均按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会议作出的决议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未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具体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如下:
参加董事会情况 |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 ||||||
应参会次数 | 现场出席次数 | 以通讯方式参会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会 | 现场出席次数 | 通讯方式出席次数 |
7 | 0 | 7 | 0 | 0 | 否 | 2 | 2 |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工作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设立了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以及提名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本人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委员。2023年度,公司召开了4次审计委员会会议、2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1次战略委员会会议,本人未有缺席上述会议的情况。2023年12月28日,本人参加独立董事2023年第一次专门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本人就上述议案发表了审查意见。
(三)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1、2023年4月19日,在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上,对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2、2023年5月9日,在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上,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3、2023年5月30日,在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上,对公司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4、2023年8月25日,在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上,对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23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专项说明及对外担保情况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5、2023年10月24日,在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上,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终止扩大部分募投项目产能及相关调整事项、继续实施原募投项目并调整建设期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6、2023年12月4日,在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对回购公司股份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7、2023年12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3年第一次专门会议,对公司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发表审核意见。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充分发挥会计专业独立董事的作用,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定期报告、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探讨和交流,及时了解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及年度审计工作的进展情况,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各司其职,做好相关工作。
(五)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利用现场参加会议、与会计师事务所或内部审计部门进行沟通、对公司进行实地现场考察等机会,重点了解公司日常经营情况、规范运作执行情况及公司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关注公司未来发展战略,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心得交流和经验分享,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此外,本人持续关注公司官网、“远翔新材”微信公众号以及媒体等公共媒介有关公司的宣传和报道,必要时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与交流,及时获悉与公司相关的信息。
本人在行使职权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及时报送相关会议资料,保证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3年,公司未发生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情况
公司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2年年度报告》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2023年,本人对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公司聘请其为审计机构以来,工作勤勉尽责,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
计。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符合为公司服务的资质要求。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报告期内,独立董事不存在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有未有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发生。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五)股权激励情况
2023年5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人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3年5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人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未在报告期内发生其他需要重点关注事项。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度,本人恪尽职守,忠实、勤勉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认真审核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的议案,通过获取相关资料、电话沟通或现场交流等方式,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情况。然后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做出客观、独立、公正的判断。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2024年,本人将继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要求,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继续加强与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之间的沟通,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特此报告。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葛晓萍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