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 洪春常各位股东:
本人作为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远翔新材”)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作用,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3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本人洪春常,男,1984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法学专业,硕士学历。2009年7月至2012年7月,任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执业律师;2012年8月至2014年12月,任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5年1月至2018年10月,任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2018年10月至2022年8月,任福建容宽律师事务所主任;2022年8月至今,任福建容宽律师事务所荣誉主任,律师,2020年11月至今,任远翔新材独立董事。
经自查,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3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7次,本人均以通讯方式出席,召开4次股东大会。
本人任职期间认真审阅董事会会议的各项议案,谨慎的行使表决权,对公司报告期内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和其他重大事项均按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会议作出的决议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未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具体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如下:
参加董事会情况 |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 ||||||
应参会次数 | 现场出席次数 | 以通讯方式参会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会 | 现场出席次数 | 通讯方式出席次数 |
7 | 0 | 7 | 0 | 0 | 否 | 2 | 2 |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工作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设立了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以及提名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本人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2023年度,公司召开了2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1次提名委员会会议,本人未有缺席上述会议的情况。
(三)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1、2023年4月19日,在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上,对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2、2023年5月9日,在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上,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3、2023年5月30日,在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上,对公司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4、2023年8月25日,在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上,对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23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专项说明及对外担保情况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5、2023年10月24日,在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终止扩大部分募投项目产能及相关调整事项、继续实施原募投项目并调整建设期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6、2023年12月4日,在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对回购公司股份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7、2023年12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3年第
一次专门会议,对公司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发表审核意见。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3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沟通,积极督促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计划有序实施年度审计工作,以确保年报按期真实、准确、完整披露。
(五)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3年度任职期间,本人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日常通过视频通讯、现场调研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同时关注网络媒体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项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从本人所熟悉的专业的角度,对公司的战略发展、规范运作等方面提出建议,促进公司持续稳健经营。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3年,公司未发生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情况
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2年年度报告》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2023年,本人对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公司聘请其为审计机构以来,工作勤勉尽责,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符合为公司服务的资质要求。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五)股权激励情况
2023年5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人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23年5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人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未在报告期内发生其他需要重点关注事项。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本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凭借自身积累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依法依规履行独立董事相关职责,与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保持积极沟通,按时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专业意见,积极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4年,本人将继续勤勉尽职,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要求,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助力,促进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
特此报告。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洪春常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