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71 证券简称:力量钻石 公告编号:2024-036
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自身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百七十三条 |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七十四条 | 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论证和调整过程中 | 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论证和调整过 |
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采取现金分红、股票股利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快速增长时,董事会可以综合考虑股本规模、市值水平、财务状况及发展前景等因素,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现金流、财务状况、未来发展规划和投资项目等提出相应的现金分红预案。满足以下条件时,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且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一)当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母公司报表净利润、累计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 (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三)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 | 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一)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二)公司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 (三)公司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四)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 (五)董事会认为不适宜现金分红的其他情况。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采取现金分红、股票股利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快速增长时,董事会可以综合考虑股本规模、市值水平、财务状况及发展前景等因素,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现金流、财务状况、未来发展规划和投资项目等提出相应的现金分红预案。满足以下条件时,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且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一)当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母公司报表净利润、累计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 (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三)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四)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投资者互动交流平台等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经过详细论证后,由董事会审议并经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之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四)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投资者互动交流平台等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公司将按照以上修订内容,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施行。最终以河南省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为准。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负责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备查文件
1、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2、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