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兰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要求,对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1、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
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合并范围内的所有公司,包括江苏华杨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三海兰陵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渡澄贸易有限公司。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2、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管理、采购业务、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财务报告、合同管理、关联交易、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管理、内部监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要程度项目 | 一般缺陷 | 重要缺陷 | 重大缺陷 |
利润总额潜在错报 | 错报<利润总额的5% | 利润总额的5%≤错报<利润总额的10% | 错报≥利润总额的10% |
资产总额潜在错报 | 错报<资产总额的0.8% | 资产总额的0.8%≤错报<资产总额的1.6% | 错报≥资产总额的1.6% |
经营收入潜在错报 | 错报<经营收入的1% | 经营收入的1%≤错报<经营收入的2.5% | 错报≥经营收入的2.5% |
所有者权益潜在错报 | 错报<所有者权益的1.5% | 所有者权益的1.5%≤错报<所有者权益的3% | 错报≥所有者权益的3% |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大缺陷: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对已经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的重大差错进行错报更正、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审计委员会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要缺陷: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等级 | 直接财产损失 | 潜在负面影响 |
重大缺陷 | 500万元(含)以上 | 已经对外正式披露并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企业关键岗位人员流失严重;被媒体频频曝光负面新闻 |
重要缺陷 | 50万元(含)-500万元 | 受到国家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被媒体曝光且产生负面影响 |
一般缺陷 | 50万元以下 | 受到省级(含省级)以下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 |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存在的迹象包括: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程序不科学、制度缺失可能导致系统性失效、重大或重要缺陷不能得到整改、其他对公司负面影响重大的情形。
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于2023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和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于2023年12月31日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二、公司对内部控制评价的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2023年12月31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保荐机构主要核查程序
华泰联合证券通过与华兰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注册会计师等人员沟通交流;查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记录、内部审计报告、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从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实施等情况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华兰股份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华兰股份的《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米 耀 | 邹晓东 |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