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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香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2

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规定,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对《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4年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如下:

1、本次实际获授限制性股票的34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8.4.2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上述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特此公告。

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4年 4月 22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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