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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橙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

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占提

名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2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

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研究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进

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

究公司对新聘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

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合适的新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列入

候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聘任新的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

个月,向董事会提出新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在聘请新的董事前一至两个月,通过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新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

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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