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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恩斯: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2
证券代码:688480证券简称:赛恩斯公告编号:2024-019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公告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鉴于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科创板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决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有关情况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3年3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3年3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3年3月22日至2023年3月31日,公司内部公示本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书面异议,无反馈记录。2023年4月1日,公司披露《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3年4月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2023年4月8日,公司披露《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3年4月2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六)2024年4月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七)2024年4月1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的议案》。

二、本次调整情况说明

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

以公司总股本94,826,667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8,361,600.17元。

根据《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自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项的,应当相应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P=P

-V(P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调整后)=13.93元/股-0.51元/股=13.42元/股。

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本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管理办法》《科创板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本次调整事项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13.93元/股调整为13.42元/股。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119名激励对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达到归属条件,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作废的原因和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等事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中,包含公司实际控制人高伟荣、高亮云、高时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高伟荣、高亮云、高时会本次归属可以免于

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

六、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事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成就事项、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事项已经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公司尚需依据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归属登记,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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