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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达新材: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恒达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恒达新材本次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目的

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出口业务的结算币种主要采用美元,汇率波动将对公司业绩产生一定影响,鉴于目前外汇市场波动性增加,为尽力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减少未来外币兑换人民币汇率波动对公司成本控制和经营业绩造成的不利影响,在保证日常营运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拟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远期外汇交易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外汇避险金融产品。交易原理是:与银行签订远期外汇交易协议,约定未来外汇交易的外汇币种、金额、期限及汇率,到期时按照该协议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外汇交易业务,从而可以锁定当期外汇交易成本。

二、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基本情况

1、交易品种: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仅限于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进出口业务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主要结算货币为美元。

2、资金额度:总额度不超过12,000万美元(或相同价值的欧元等外币)

3、交易期限: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止。

4、资金来源: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三、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与银行的外汇远期交易业务,是从锁定外汇交易成本的角度考虑,能够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符合公司的实际发展需要,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为规避外汇市场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经营成本带来的不利影响,公司有必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开展以锁定外汇成本为目的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是以实际主营业务展开的,不是以盈利为目的投机性套利交易,可以实现以规避风险为目的的资产保值,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符合公司稳健经营的要求。针对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可能会存在的风险,公司制定了《远期外汇交易务管理制度》,完善了相关内控制度,公司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切实可行,开展外汇交易业务具有可行性。因此,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风险分析

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远期外汇交易可以在汇率发生大幅波动时,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使公司专注于生产经营,但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1、汇率波动风险:在汇率行情走势与公司预期发生大幅偏离的情况下,公司锁定汇率后支出的成本支出可能超过不锁定时的成本支出,从而造成潜在损失。

2、内部控制风险: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专业性较强,操作复杂程度相对较高,存在因内控制度不完善导致的风险。

3、客户违约风险:客户应收账款发生逾期,货款无法在预测的回收期内收回,会造成延期交割并导致公司损失。

4、其它风险:在开展交易时,如操作人员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或未能充分理解远期外汇交易信息,将带来操作风险;因相关法律发生变化或交易合同条款不明确,将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五、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已经制定《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制度明确规定了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操作原则、审批权限、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内部操作流程、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等,充分控制交易风险。

2、公司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外汇交易业务,通常以账面外币余额为上限,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与公司实际业务金额相匹配。

3、公司仅与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公司将审慎审查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合约条款,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以防范法律风险。

4、公司财务部门将持续跟踪远期外汇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变动,及时评估远期外汇交易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报告,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提示风险并执行应急措施。

5、公司内审部定期及不定期对远期外汇交易进行合规性检查。

六、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会计核算原则

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并在财务报告中正确列报。

七、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总额度不超过12,000万美元(或相同价值的欧元等外币),交易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在

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总额度不超过12,000万美元(或相同价值的欧元等外币),是以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遵循锁定汇率风险的原则,以降低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求。该事项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为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降低汇兑损失,同意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总额度不超过12,000万美元(或相同价值的欧元等外币),交易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在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在会议召集、召开及决议的程序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已就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有利于规避外汇市场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的不利影响;同时,公司制定了《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开展本次董事会批准额度范围内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鄢 让 俞康泽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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