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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越博: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9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2024年2月29日,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了《2023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4-019),预计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9,847.22万元至-20,898.76万元,期末净资产为-23,814万元到0万元。若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将涉及退市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2.年审机构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截至目前,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尚未消除,如公司2023年被出具非标准的审计报告,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将涉及退市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贺靖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69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贺靖:

2023年10月1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因贺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将贺靖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贺靖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你公司2023年12月22日披露的《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92)、

2023年12月26日披露《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94)中关于贺靖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表述不真实。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贺靖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候选人,未如实向公司提供个人简历,导致公司发生上述违规行为,贺靖当选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后也未及时更正上述不真实的信息,是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肃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后续将切实加强对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江苏证监局上报整改报告。

特此公告。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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