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湖南裕能”或“公司”)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对湖南裕能2023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321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采用包销方式,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89,313,2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3.77元,共计募集资金449,997.48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7,830.09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432,167.39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于2023年2月3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审计及验资费用、律师费用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不含税)3,318.13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428,849.2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2-4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 序号 | 金额 | |
募集资金净额 | A | 428,849.25 | |
本期发生额 | 项目投入 | B1 | 403,006.40 |
利息收入净额 | B2 | 2,450.89 | |
截至期末累计发生额 | 项目投入 | C1 | 403,006.40 |
利息收入净额 | C2 | 2,450.89 | |
应结余募集资金 | E=A-C1+C2 | 28,293.74 | |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 | F | 28,293.74 | |
差异 | G=E-F |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根据《管理制度》,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于2023年2月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板塘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岳塘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子公司四川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裕能”)及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分别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九华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23年4月,公司、子公司贵州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裕能”)及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公司有12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 余额 | 备 注 |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九华支行 | 800000206423000003 | 2,727.80 | |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九华支行 | 810000396830000001 | 4.20 |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营业部 | 433151888013000104207 | 2,903.55 |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营业部 | 433151888013000104380 | 12.68 |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营业部 | 769908792910818 | 50.13 |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河西支行 | 43050163630800000470 | 973.87 | |
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板塘支行 | 88170211000000051 | 7,338.45 |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 | 368210100100387471 | 9,493.25 |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岳塘支行 | 18200101040016606 | 1,244.97 |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营业部 | 732902633810666 | 1,678.73 |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营业部 | 732902633810908 | 1.39 |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营业部 | 732902633810206 | 1,864.72 | |
合 计 | 28,293.74 |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1。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的说明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出现异常情况。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但通过增加公司流动资金,可有效缓解公司资金压力,提高公司资金运转能力和支付能力,
降低财务风险。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年度,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号)等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募集资金管理,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了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情况。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结论性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湖南裕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湖南裕能公司募集资金2023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认为:湖南裕能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其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附件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3年度编制单位: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 | 428,849.25 | 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403,006.40 | |||||||
报告期内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无 |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403,006.40 | |||||||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无 | |||||||||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 无 | |||||||||
承诺投资项目 和超募资金投向 | 是否已变更项目(含部分变更) | 募集资金 承诺投资总额 | 调整后 投资总额 (1) | 本年度 投入金额 | 截至期末 累计投入金额 (2) | 截至期末 投资进度(%) (3)=(2)/(1) | 项目达到预定 可使用状态日期 | 本年度 实现的效益 | 是否达到预计效益 | 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 重大变化 |
承诺投资项目 | ||||||||||
四川裕能三期年产6万吨磷酸铁锂项目 | 否 | 60,000.00 | 60,000.00 | 57,563.39 | 57,563.39 | 95.94 | 已完工 | 10,651.90 | 是 | 否 |
四川裕能四期年产6万吨磷酸铁锂项目 | 否 | 70,000.00 | 70,000.00 | 67,387.57 | 67,387.57 | 96.27 | 已完工 | 10,187.49 | 是 | 否 | |
补充流动资金 | — | 50,000.00 | 50,000.00 | 50,000.00 | 50,000.00 | 100.00 | — | — | — | — | |
承诺投资项目 小计 | 180,000.00 | 180,000.00 | 174,950.96 | 174,950.96 | 20,839.39 | ||||||
超募资金投向 | |||||||||||
贵州裕能年产15万吨磷酸铁锂生产线项目 | 否 | 45,000.00 | 45,000.00 | 36,253.63 | 36,253.63 | 80.56 | 已完工 | 18,776.57 | 不适用 | 否 | |
贵州裕能磷矿石全量化利用年产10万吨磷酸铁、15万吨磷酸铁锂及配套磷酸生产线项目-其中年产7.5万吨磷酸铁锂部分 | 否 | 55,000.00 | 55,000.00 | 43,072.47 | 43,072.47 | 78.31 | 已完工 | -1,005.98 | 不适用 | 否 |
贵州裕能磷矿石全量化利用年产20万吨磷酸铁锂前驱体(新型能源材料)生产线项目-其中磷酸铁部分 | 否 | 103,849.00 | 103,849.00 | 103,729.09 | 103,729.09 | 99.88 | 已完工 | 3,315.10 | 不适用 | 否 |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 | 45,000.25 | 45,000.25 | 45,000.25 | 45,000.25 | 100.00 | — | — | — | — |
超募资金投向小计 | 248,849.25 | 248,849.25 | 228,055.44 | 228,055.44 | 21,085.69 | |||||
合计 | — | 428,849.25 | 428,849.25 | 403,006.40 | 403,006.40 | — | — | 41,925.08 | — | — |
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计收益的情况和原因(分具体项目) | 不适用 | |||||||||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 不适用 |
超募资金的金额、用途及使用进展情况 | 经2023年3月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203,849.00万元,由公司全资子公司贵州裕能公司作为实施主体,用于磷酸铁锂及磷酸铁锂前驱体(磷酸铁)生产线的建设,并使用超募资金45,000.25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出具了《关于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投资建设项目的金额为183,055.19万元;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45,000.25万元。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 不适用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调整情况 | 不适用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 2023年3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93,635.11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3〕2-29号),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出具了《关于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 不适用 |
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 | 根据2023年3月15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可使用不超过150,000万元(含超募、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出具了《关于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未到期金额为0。 |
项目实施出现募集资金节余的金额及原因 | 不适用 |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为28,293.74万元(包含募集资金扣除手续费的利息净收入2,450.89万元),均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前述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未来将按照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计划逐步投入。 |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或其他情况 | 本年度,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号)等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募集资金管理,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了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情况。 |
注:贵州裕能年产15万吨磷酸铁锂生产线项目、贵州裕能磷矿石全量化利用年产10万吨磷酸铁、15万吨磷酸铁锂及配套磷酸生产线项目-其中年产7.5万吨磷酸铁锂部分、贵州裕能磷矿石全量化利用年产20万吨磷酸铁锂前驱体(新型能源材料)生产线项目-其中磷酸铁部分本期陆续投产,效益尚未完全释放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张 帅 胡德波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