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3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 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 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在公司内控管理架构内,公司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与执行层之间权责分明、有效制衡,公司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已得到有效地贯彻执行,保证了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保护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公司的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能够适应当前公司发展的需要,对公司营运管理和风险管理具有控制与防范作用。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三、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同洲科技(香港)有限公司、南平同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同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同钛微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长晟科技有限公司、赣州同洲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及福建同洲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95.51%,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99.87%;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包括:机顶盒的研发、生产及销售、电池的研发、生产以及销售、新能源以及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等;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事项包括:组织架构、企业文化、社会责任、内部信息传递、财务报告、资金管理、预算管理、关联交易管理、资产管理(含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无形资产管理)、生产管理、销售管理、采购管理、合同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销售管理风险、采购管理风险、资产管理风险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等规定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对于营利性公司以持续经营业务的税前利润作为基准;如果持续经营业务的税前利润不稳定,则以总资产或收入等作为基准。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等级 项目 | 一般缺陷 | 重要缺陷 | 重大缺陷 |
税前利润 潜在错报 | 合并错报<合并报表税前利润的3% | 合并报表税前利润的3%≤合并错报<合并报表税前利润的5% | 合并错报≥合并报表税前利润的5% |
资产总额 潜在错报 | 合并错报<合并报表资产总额的0.2% | 合并报表资产总额的0.2%≤合并错报<合并报表资产总额的0.5% | 合并错报≥合并报表资产总额的0.5% |
收入总额 潜在错报 | 合并错报<合并报表收入总额的0.2% | 合并报表收入总额的0.2%≤合并错报<合并报表收入总额的0.5% | 合并错报≥合并报表收入总额的0.5% |
注:利润总额、资产总额、收入总额参考公司当年的会计报表。 |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大缺陷:
(1) 公司管理层存在的任何程度的舞弊;
(2) 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经过合理的时间后,并
未加以改正;
(3) 控制环境无效;
(4) 影响收益趋势的缺陷;
(5) 影响关联交易总额超过股东批准的关联交易额度缺陷;
(6) 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运行过程
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7) 其他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缺陷。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要缺陷:
(1) 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 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3) 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
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4) 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
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以外的其他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应当认定为一般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对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根据其直接损失占公司资产比例确定,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要程度 项目 | 一般缺陷 | 重要缺陷 | 重大缺陷 |
直接损失金额 | 直接损失金额≤合并报表资产总额的0.2% | 合并报表资产总额的0.2%<直接损失金额≤合并报表资产总额的0.5% | 直接损失金额>合并报表资产总额的0.5% |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根据其直接或潜在负面影响的性质、影响的范围等因素确定。以下情况的产生,可能表明公司存在非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1) 违反法律、法规较严重;
(2) 除政策性亏损原因外,公司连年亏损,持续经营受到挑战;
(3) 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如公司财务部等部门控制
点全部不能执行;
(4) 并购重组失败,或新扩充下属单位经营难以为继;
(5) 子公司缺乏内部控制建设,管理散乱;
(6) 公司管理人员纷纷离开或关键岗位人员流失严重;
(7) 被媒体频频曝光负面新闻;
(8) 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2.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四、 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董事会认为截止报告发出日,公司不存在可能对投资者理解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内部控制情况或进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内部控制信息。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