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意见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1号》”)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获授期权未达到行权条件予以注销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2023年股票激励计划由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有12名员工因离职,1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根据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13人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915万份股票期权将予以注销。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89人调整为76人,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4120万份调整为3205万份。本次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对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份额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的事项。
2、根据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每个会计年度对公司财务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财务业绩指标作为激励对象行权的必要条件。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业绩考核指标为“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32000 万元”。根据深圳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3年度审计报告,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为23460.15万元,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业绩考核未达到行权条件,因此,公司决定第一个行权期1282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业绩未达到《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行权条件,同
意公司对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获授期权予以注销。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邵风高 林晓梅 艾 旗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4年4月18日